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二、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三、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规禁止除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来表表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要与其经营模式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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