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后,执行局还能调解吗?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对二审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人民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的第一审也是终审。对一审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级上诉,开启二审程序。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对二审判决若有异议,认为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三种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抗诉进行再审三种。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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