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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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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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