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死亡,应当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
一、民事诉讼终止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终止有下列规定:
1、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无遗产,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终止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死亡的。
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正如上所述,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适用上述情形,不得滥用。
二、关于原告死亡债务问题
原告死亡债务仍然应当偿还。
公民的个人化财产包括可以继承的债权,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上讲,债权是可以依法继承的。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三、民事诉讼中止诉讼规定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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