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后再构成累犯的刑法适用取决于犯罪时间和修订前后的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前《刑法》第六十一条,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三年内再犯罪,构成累犯;而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五条,这一期限延长至五年。因此,1997年9月30日之前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规定,而1997年10月1日之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法律分析
缓刑期满后再构成累犯吗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累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二)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三)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有一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
累犯的刑法适用是怎样的
修订前《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从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来说,只要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超过三年,再犯罪也不构成累犯。
修订后《刑法》第六十五条,将修订前《刑法》规定的三年修改为“五年”,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构成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单纯从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上比较,时间越长对被告人越不利。因此,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结语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内再次犯罪的情形。累犯的刑法适用根据修订前后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修订前的规定是在三年内再犯罪构成累犯,修订后的规定则是在五年内再犯罪构成累犯。时间越长对被告人越不利。因此,对于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再次犯罪的情况,适用修订前的规定;而对于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再次犯罪的情况,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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