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从开票之日起为认证期限的第一天,认证期限为180日并非6个月。
一、需注意的五个事项
1、适用范围
5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凭证取得
目前,扣税凭证包括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此,企业筹建期在购进货物时,尽量选取经营规范、信誉较高、经营时间长,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进行交易;要求对方开具专用时,开票方应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看看是否符合规定;严格审查的真实性,并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对于项目不全、字迹模糊等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情况,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如果对取得的存在疑问,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3、抵扣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收购、销售和税收缴款凭证,没有规定抵扣期限。但要注意,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资料如果不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4、抵扣要求
纳税人取得进项用于抵扣时,总的原则是要有真实交易,不能虚构业务、虚报数量,一般不要接受销售方上门提供的专用,更不能接受虚开的。“票、货、款”要相一致,即购进货物(提供劳务)、支付货款、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销售方(提供劳务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一致。
对于海关专用缴款书,5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专用,59号公告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后重新开具蓝字专用。上例,甲公司取得的专用开具时间为2014年8月,超过了180日的认证期限。甲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填开《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并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后重新开具蓝字专用,凭该蓝字进行认证抵扣。
5、不得抵扣情形
暂行条例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纳税人要予以重视。
另外,对既有应税业务,又有非应税业务,要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准确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乘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营改增”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乘(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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