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专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或销售,货物运输业统一(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税控系统专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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