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货方开具专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
2、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
3、红字专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红字专用所注明的额和《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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